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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建材备案“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作者:创始人 日期:2021-07-14 人气:26464

关于进一步深化建材备案“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2021-05-26 )

索取号3589258689/2021-00111载体类型
发布机构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文件编号沪建建材〔2021〕318 号记录形式
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关键词
内容描述

沪建建材〔2021〕318号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深化建材备案“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20〕7号),为进一步深化建材备案“放管服”改革工作,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建材监督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不断优化完善建材备案流程及范围

(一)简化备案办事流程

全面落实一网通办“不见面办理”,提升建材备案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申请备案的建材企业凭法人一证通,通过上海市政府一网通办平台,实现建材备案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电子备案证网上打印、备案证信息网上查询。申请备案的授权经销商在一网通办平台按照规定的授权书样式填报,由备案的建材企业在网上进行授权,经核实后在建材企业的备案证上记载有关授权信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方便服务对象,决定将专业和综合备案受理窗口统一调整为备案咨询窗口,窗口地址和备案建材类别详见附件1。

(二)精减备案范围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围绕本市建设领域热点,突出建材备案重点,精减建材备案范围,调整后的备案建材目录详见附件2。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根据形势需要,不断优化完善备案建材目录。

(三)发挥长三角联动作用

为提升管理效能,率先在混凝土预制构件备案领域发挥长三角联动作用。2021年9月 1日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申请混凝土预制构件备案的建材企业,凭本省新型墙体材料(预制构件)认定证明文件,或者企业所在地级市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登记的证明材料,可直接申领本市建材备案证。

二、持续加强建材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监督检查

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强化数据应用。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监督抽查等方式,对施工单位信息报送情况、备案建材质量情况、备案企业提供的承诺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备案建材的生产和使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规范信息报送

1. 2021年9月1 日起,备案建材全部实行供应信息报送制度,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建材供应信息报送。在材料进场验收时上报进入工程现场的建材品种、规格和数量等信息;在使用阶段上报建设工程材料的使用部位和数量;备案企业应当进行确认。

2. 信息报送入口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zjw.sh.gov.cn/)——我要办——建设管理服务——节能建材栏目——建材使用登记。

3. 2021年9月1 日起,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成品外窗等重要建材还应当报送其组成材料。预拌混凝土须申报水泥、建筑用石、建筑用砂、混凝土外加剂、混凝土掺合料等情况;混凝土预制构件须申报水泥、钢筋、建设用石、建设用砂、钢筋连接用灌浆套筒、连接件等情况;建筑成品外窗须申报外窗相关型材、玻璃、密封胶、密封条、隔热材料等情况。以上均由施工总包单位同步报送信息。

4.2021年7月1日起,本市外墙保温材料全面实行供应信息报送制度。主体保温系统设计使用非备案保温产品标准(团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事先征求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意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其相关标准是否符合本市有关产业政策(包括是否在建材禁限目录范围内)进行审查,并出具相关书面意见。凭施工图审查机构书面意见,信息报送系统方可进行报送,检测机构方可进行相关检测。市区两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对此类项目强化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另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局部辅助保温系统也应使用经备案建材产品。

5.项目完成阶段,施工单位应形成建材使用情况汇总表,供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核查。

(三)完善监管制度

1.施工单位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按《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1)施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建材供应信息的;

(2)使用本市限制、禁止使用的材料的;

(3)使用未通过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实施检测的建筑材料的。

2.建材备案企业有下述行为之一的,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将责令其整改3个月,整改期间该备案建材企业将被暂停相关新项目信息报送,整改时间到期时,需经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会同有关单位检查通过,方可恢复其新项目信息报送。

(1)备案建材企业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对所供的建材品种、规格和数量予以确认的;

(2)监督检查发现建材质量不合格的;

(3)检查发现备案的建材企业无生产场地、无生产设备的;

(4)检查发现企业有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积极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建设

(一)积极探索上海市备案建材信用管理机制,依规扩大信用管理公开内容,并率先在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成品外窗和防水材料等社会关注度高的备案建材开展试点,适时向社会公开相关内容。

(二)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将行业协会的意见建议作为制订政策法规、地方标准、行业规划及评估执行效果的重要参考。行业协会应当对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建筑成品外窗等组成材料进行梳理,以及加强对授权经销商进行自律管理。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

同时,各行业协会应严禁以此为借口,强制企业入会以及强制收取各种费用。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备案咨询窗口地址和备案建材类别

   2.备案建材目录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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